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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的历史事实和现实证据
2022-03-02 10:59

种族灭绝(genocide),由古希腊文“人种、民族或部落”(genos)和拉丁文“屠杀、消灭”(caedere)组成,1944年该词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尔·莱姆金在其出版的《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一书中提出,最初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毁灭”。

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96号决议确认了灭绝种族罪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罪行,认为“种族灭绝是对整个人类群体---生存权利的否定,正如杀人是对个人生存权利的否定一样;这种剥夺生存权的行为震惊了人类的良知,……并且违背了道德法则以及联合国的精神和目标”。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并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该决议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公约第二条明确定义,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的生命;(4)强制施行企图阻止该团体内部生育的措施;(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美国于1988年批准该公约。

美国国内法对种族灭绝也有明确规定。《美国法典》第18卷1091条对种族灭绝的定义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相近,认为种族灭绝罪是以完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为特定意图采取的暴力攻击行为。

根据历史记录和媒体报道,美国自建国以来,通过屠杀、驱赶、强制同化等手段,系统性剥夺印第安人的生存权和基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试图从肉体和文化上消灭这一群体。时至今日印第安人仍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对照国际法和美国国内法,美国对印第安人的所作所为涵盖了定义种族灭绝罪的所有行为,是无可争辩的种族灭绝。美国《外交政策》杂志评论指出,针对美国原住民的罪行完全符合现行国际法对于种族灭绝罪的定义。

种族灭绝的深重罪孽是美国永远无法洗白的历史污点,印第安人的沉痛悲剧是人类永远不应忘却的历史教训。

一、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的罪证

1.政府主导实施

1776年7月4日,美国发布《独立宣言》,美利坚合众国成立。《独立宣言》明文记载:“他(指英国国王)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公开污蔑美国原住民是“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种族。

美国政府和执政者对待美国原住民,奉行白人优越主义、白人至上主义,对印第安人赶尽杀绝,并试图通过“文化灭绝”消灭这一种族。

在美国第一次独立战争(1775年至1783年)、第二次独立战争(1812年至1815年)和南北战争(1861年至1865年)中,美国执政者急于摆脱作为欧洲殖民主义经济附庸的种植园经济地位,扩大领土面积,将目光瞄准了印第安人手中大量的土地,发动了上千次对印第安部落的袭击,屠杀印第安人的首领、士兵乃至平民,将印第安人的土地占为己有。

1862年,美国颁布《宅地法》。该法规定,每个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只需缴纳10美元登记费,就能在西部获得不超过160英亩(约合64.75公顷)的土地。在土地的诱惑下,白人纷纷跑到印第安人所在区域展开大肆屠杀,被杀害的印第安人成千上万。

时任美国政府领导人曾公开称,“用印第安人的皮可以做出优质的长筒靴”,“必须灭绝印第安人或把他们赶到我们不去的地方”,“印第安人必须迅速被消灭”,“只有死掉的印第安人才是好的印第安人”。美国军人视屠杀印第安人天经地义,甚至是一种荣耀,“不把他们杀光决不会罢休”。类似仇视言论与暴行不胜枚举,在诸多美国原住民灭绝专著中均有详细记载。

2.血腥屠杀和暴行

自殖民者踏足北美洲时起,就有计划地大规模猎杀北美野牛,断绝印第安人的食物和基本生活来源,导致他们因饥饿而成批死亡。

据统计,自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后,美国政府先后发动了超过1500次袭击,攻打印第安部落,屠杀印第安人,占领他们的土地,罪行罄竹难书。1814年,美国颁布法令,规定每上缴一个印第安人的头盖皮,美国政府将奖励50至100美元。弗雷德里克·特纳在1893年发表的《边疆在美国历史上的重要性》中承认:“每条边疆都是通过一系列对印第安人的战争而获得的。”

加州淘金潮亦带来加州大屠杀。首任加州州长彼得·伯内特提出要对美国原住民发动灭绝之战,州内灭绝印第安人呼声高涨。在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加州,一个印第安人的头颅或头皮能换5美元,而当时的日均工资是25美分。从1846年至1873年,加州印第安人口从15万跌落至3万。死于暴行的印第安人不计其数。一些重大的屠杀事件包括:

◆1811年,美国军队在蒂皮卡诺大战中击败著名的印第安人首领特库姆塞和他的军队,烧毁印第安人首府先知镇并实施残酷的屠杀。

◆1813年11月至1814年1月,美军发动针对美国原住民的克里克战争,又称马蹄湾之战。1814年3月27日,在密西西比领地马蹄湾,约3000名士兵向克里克族印第安人发起进攻。在这次战斗中,800多名克里克族战士惨遭屠杀,克里克族的军事实力从此大为削弱。根据同年8月9日签订的《杰克逊堡条约》,克里克族人将2300多万英亩的土地割让给美国联邦政府。

◆1864年11月29日因少数印第安人反对签订出让土地的协议,美国牧师约翰·奇文顿在科罗拉多州东南部的沙溪对印第安人进行屠杀。这也是最臭名昭著的一次美国原住民大屠杀。美国纽约大学历史系教授玛利亚·蒙托亚在采访中提到,奇文顿的士兵们剥下妇女儿童的头皮,砍下他们的头,并且在回到丹佛后游街示众。

联合国土著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阿纳亚在2012年访美后提交国别访问报告,称沙溪大屠杀事件受害者后裔控诉,1864年约700名美武装士兵对住在科罗拉多州沙溪边印第安人保留地的夏安和阿拉帕霍族人进行突袭和射杀。据媒体报道,此次屠杀事件造成200余名部落成员中70至163人死亡,三分之二的死者是妇女或儿童,无人为此次屠杀负责。美国政府曾同部落后裔达成赔偿协议,但至今未履行。

◆1890年12月29日,在南达科他州的伤膝河附近,美军向印第安人射击,据美国国会记录,死伤者超过350人。伤膝河大屠杀后,印第安人的武装反抗基本被镇压,约20名美军士兵还被授予荣誉勋章。

◆1930年,美国印第安事务局通过“印第安健康服务”项目对印第安妇女实施绝育。绝育手术打着保护印第安妇女健康的旗号,部分手术甚至在妇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超过42%育龄印第安妇女被绝育。对很多小部落而言,这几乎导致整个部落灭绝。截至1976年,大约7万名印第安妇女被强制绝育。

3.西进运动和强制迁移

美国建国之初视印第安部落为主权实体,主要依靠商签条约的方式与其进行土地、贸易、司法等问题交涉,偶尔与其发生战争。截至1840年,美国与各部落达成200多项条约,其中多数是在美国军事和政治压力下达成的不平等条约,充满欺瞒哄骗、威逼利诱,只对印第安部落具有约束力,是对印第安部落巧取豪夺的主要工具。

1830年,美国通过《印第安人迁移法案》,标志着美国强迫印第安人迁移的制度化。该法案更从法律上剥夺了印第安人部落在美国东部居住的权利,迫使约10万印第安人从南部故土迁移至密西西比河以西。迁徙开始于炎炎夏日,历经气温达到零下的冬天,每日徒步16英里,成千上万人因饥寒交迫、劳累过度或疾病瘟疫死于途中,印第安人口数量锐减,强迁之路化为“血泪之路”。拒绝迁移的部落则被美国政府发兵征讨、暴力迫迁甚至屠杀。

得克萨斯加入美国前的1839年,政府要求印第安人立刻撤离,否则毁其所有、灭其部落,导致大量不肯就范的切罗基人被枪杀。

1863年,美军对纳瓦霍部落执行“焦土政策”,以烧其房屋、焚其庄稼、杀其家畜、毁其财产相胁迫,武装押送纳瓦霍人步行数百公里到新墨西哥东部保留地,跟不上队伍的孕妇老人被直接枪杀。

19世纪中叶,几乎所有美国印第安人都被驱赶到了密西西比河以西,政府把他们强制安排在原住民保留地内生活。

《剑桥美国经济史》中写道:“由于美国政府对东部地区最后的印第安人进行了武力驱逐,因此,该地区只剩下极少数的作为单个国家公民的印第安人,或者在武力驱逐中躲藏起来的那些个别印第安人。”

可悲的是,为了美化历史,美国历史学家常常将“西进运动”美化为美国人民对西部疆土的经济开